首都体育学院本科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

首都体育学院本科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

首体校字【20176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和给予的纪律处分的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

第四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处理机构

第五条 首都体育学院本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简称申诉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生申诉的机构。

(一)主任1人,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

(二)校办公室、党委学生工作部、教务处、纪监审办公室、校团委负责人,学校法律顾问;

(三)教师代表1人,由教代会推荐产生;

(四)学生代表1人,由校学生会推荐产生。

第六条 申诉委员会应根据申诉涉及事项的轻重、繁简、难易程度,依照回避原则,组织不少于5名与申诉事件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学生申诉进行复查。申诉委员会会议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部长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负责接收、审查、受理申请书,通知当事人参加听证,派员担任审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制作并送达申诉决定书,保管申诉卷宗等。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受申诉委员会委托有权要求相关部门对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八条 处理决定的当事人及其书面委托代理人,有权就该处理决定提出申诉。

第九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事由。

第十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须向学生工作部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一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党委学生工作部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齐。过期未补齐者,视为不再申诉。

第十二条 申诉受理的条件:

(一)申诉人认为原处分或处理决定适用规定错误的;

(二)申诉人认为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诉人提出原处分或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决定认定事实错误的;

(四)申诉人认为原处分或处理决定裁量不当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申请不予受理:

(一)超过规定的申诉期限的;

(二)申诉人或申诉事由不符合第十二条之规定的;

(三)申诉人对已经申诉过的处分决定再次申诉的。

第十四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申诉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证据不足、定性不准或处理明显不当,做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对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直接做出决定;对变更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申诉委员会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决定,以学校名义发布,为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原)班级、(原)学号和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原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四)学生申诉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五)申诉结论;

(六)作出结论的日期。

第十七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在校内发布公告。

第十八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正常执行。

第十九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终止申诉程序。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二十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的请求,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可实施听证程序。

第二十一条 申诉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程序的,应向申诉委员会出具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二条 听证由申诉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申诉委员会主任因故无法参加会议的,由主任指定申诉委员会委员担任。

申诉委员会委员是涉及处理决定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

第二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第二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五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六条 听证会程序如下: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核对申诉人,宣布案由,宣布参加听证的人员名单及职务;

(二)告知申诉人有关申诉的权利和义务,询问申诉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三)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四)申诉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五)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六)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七条 听证记录员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当事人须当场在听证笔录上签名。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执行,原《首都体育学院学生院内申诉管理规定》(首体院字 20057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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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