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体育学院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首都体育学院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首体院校字【2013129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北京市教委、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属普通本科高校及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京教财〔200732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提高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标准的通知》(京财文〔2010228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北京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是用于资助普通高校中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中的非师范专业的学生。

北京市国家助学金以资助学生的生活费为目的,每学年评审一次,北京市国家助学金分为两等,一等标准为每人450/月,二等标准为每人230/月,每年按10个月发放。

第三条 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家庭经济贫困,无力支付全部或部分生活费用,经过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三)由于家庭或本人的突发性变故等原因,造成无经济来源或经济来源低于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

(四)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五)诚实守信,生活俭朴,品行端正;

(六)学习勤奋,刻苦努力,成绩良好;

(七)积极参加校内外社会实践、志愿者服务等活动。

第四条 凡上一学年内必修课程出现一门次不及格者,不得申请一等北京市国家助学金。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的评选资格:

(一)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以上处分;

(二)因各种原因(休学、停学、参军等)未完成本学年规定学分;

(三)上一学年内出现两门(含两门)必修课程不及格;

(四)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足额缴纳学杂费;

(五)在参评过程中,弄虚作假。

第六条 首都体育学院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申请一般是在九月进行。

第七条 评审工作程序

(一)本人申请。根据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学生本人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并提交《首都体育学院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上学年成绩单、个人年度总结及参加社会实践、志愿者服务材料等。

(二)民主评议。申请人所在班级学生进行民主评议,辅导员汇总材料后,向学院报推荐名单。

(三)学院初审。各学院资助工作小组对申请人进行审核,结合当年名额,确定推荐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无异议,上报党委学生工作部。

(四)学校审定。党委学生工作部根据各学院的初审结果,进行复审,在校内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报送北京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八条 获得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在同一学年内,可以同时申请一项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原则上不得同时享受其它助学金。

第九条 北京市国家助学金一般在每年的11月拨款,按月发放到受助学生的北京银行卡中。

第十条 对于已享受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学期中如出现违反学校规定的现象,由学院提出申请,可根据学生的表现情况停发北京市国家助学金,该生的助学金由所在学院调控,用于开展本单位的助困活动。

第十一条 北京市国家助学金专款专用,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原《首都体育学院国家助学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首体院校字〔20063号)同时废止。


首都体育学院

                                        2013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