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体育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首都体育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首体院校字【2013127


第一条 为落实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以及北京市教委、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属普通本科高校及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京教财〔20073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激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北京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品学兼优、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非师范专业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标准为每人5000/年。

第三条 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人数按上级部门下达的年度名额指标确定。各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人数,党委学生工作部根据各学院的人数比例测算后确定。

第四条 评审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自信、自强、自立,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志愿者服务等活动;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经过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六)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班级前40%,且各科学习成绩良好,无不及格门次,无违纪、违法,无欠费等现象。

第五条 评审工作程序

(一)本人申请。根据首都体育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条件,学生本人向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及个人年度的总结。

(二)民主评议。申请人所在班级学生进行民主评议,辅导员汇总材料后,向学院报推荐名单。

(三)学院初审。各学院资助工作小组对申请人进行审核,结合当年名额,确定推荐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无异议,上报党委学生工作部。

(四)学校审定。党委学生工作部根据各学院的初审结果,进行复审,在校内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报送北京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六条 获奖学生在同一学年内,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北京市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获奖的学生一般在下一学年不再享受学杂费减免;获奖学生如已借款、贷款,原则上应先偿还借款、贷款。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颁发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奖励金额由财务处一次性打入获奖学生的北京银行卡。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专款专用,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原《首都体育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首体院字〔2013127号)同时废止。


首都体育学院

2013125